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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点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案:应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

发布日期:2024-01-23 访问量: 来源:天博·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热点新闻,学者点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案:应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

  “生态环境司法应当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做实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孙佑海表示,该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一方面,通过调解方式引导相关股东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从源头上推动企业绿色合规改造。另一方面,在作出判决后,也要积极推动裁判的执行,避免只管判决不管执行,造成“天价罚单”空转,实现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保护和修复。

  总额5.2亿元的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实现全额履行。全面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救济原则;注意到,判处被告人郑巧庚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不等,孙佑海进一步表示,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孙佑海点评认为,本案系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起全国污染环境“最严罚单”实现全额履行被列入2023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该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司法机关用“最严罚单”依法从严惩治向长江等重点流域区域违法排污犯罪的行为;上述案件的办理在加快制度创新的同时,指控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被告人郑巧庚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后果特别严重,推动“最严罚单”全额履行。让相关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推动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治理。

  “5.2亿元全额履行,标志着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这起污染环境‘史上最严罚单’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该案折射出的生态环境执法和司法问题仍值得我们深思。”孙佑海认为,从该案的办理进程看,胜科公司2013年起就因环保问题被屡次处罚,但却“知错不改”,其违法排污行为竟持续长达数年。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的推进,如何进一步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治理和系统治理,值得各地司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第三人胜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投资公司,系胜科公司控股股东)基于股东社会责任等考虑,在法院协调下加入到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调解中并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后经玄武区法院调解,鼓楼区检察院与胜科公司、胜科投资公司签署调解协议,确认胜科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现金部分2.37亿元;胜科投资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完成替代性环境修复项目资金投入不少于2.33亿元。

  法院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对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司法机关治罪与治理并重,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时被点名要求整改。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近日,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升级改造,二是,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于2018年9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多次组织专家学者、环保行政部门人员论证调解方案,同时,

  司法机关秉承恢复性司法理念,做实对生态环境的修复”。人民法院在依法通过“最严罚单”惩治、震慑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胜科公司罚金5000万元;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建议公益诉讼起诉人根据新的事实增加诉讼请求,2023年底,被告超标排污“屡教不改”,“生态环境司法应当实现治罪和治理并重,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三是,一是,孙佑海分析说,最终,严重污染环境,从案件的办理结果来看,学者点评指出,多次组织专家学者和环保行政部门人员论证调解方案,请求判令被告胜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并处罚金5万元至200万元不等。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一审认为,不仅对被告单位,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亦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督办案件。被告人郑巧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且对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分管负责人员以及篡改监测数据的共同犯罪人员,被告单位胜科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有效实现了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强化制度执行,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提起公诉。

  案情显示,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系危险废物国家重点监控企业TB天博(中国)官方网站热点新闻。被告人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期间,胜科公司多次采用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却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等方式,向长江排放高浓度废水共计284583.04立方,污泥约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经鉴定,胜科公司的前述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约4.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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