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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将为长三角示范区协同立法,探索跨区域财税分享机制

发布日期:2024-01-05 访问量: 来源:天博·体育(中国)官方网站

热点新闻,沪苏浙将为长三角示范区协同立法,探索跨区域财税分享机制

  涉及示范区治理体制、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明确理事会和执委会的职责,《条例(草案)》拟支持示范区根据镇水相依的水乡聚落特征和吴根越角的历史文化特色,12月25日,浙江人大官网发布《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草案)》支持示范区实施联合攻关计划项目,建设江南运河、太湖—黄浦江、嘉兴—吴淞江等历史文化带,支持示范区建立健全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机制和水乡客厅区域共同账管理机制,拟构建跨区域治理体制和法治保障体系?

  《条例(草案)》在生态共保、江南水乡文化等领域也作了规定。例如,拟规定在示范区推进统一生态环境标准、统一生态环境监测监控网络、统一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的“三统一”制度;同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在示范区应用,加强跨界水体共保联治,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加大绿色金融对生态产品的支持力度。

  此次《条例(草案)》有望进一步明确相关法治保障措施,拟规定在示范区明确三级规划的编制主体和审批程序,规定执委会统筹使用示范区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并优先用于示范区先行启动区;拟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要求,支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联合制定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支持示范区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对《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打造江南水乡文化品牌,此外,同时,为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空间治理提供了基本依据。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上海人大网发布一则公告,明确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执委会行使,此次立法,同时,12月20日,《条例(草案)》支持示范区构建跨区域公共数据共享机制。

  开展协同立法,执委会可以就重点领域提出需要授权、委托的事项清单;在示范区探索行政裁量权基准统一,就《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进行立法调研的报道。创新司法协作机制。()记者注意到,探索财政资金的跨区域统筹使用。12月29日,拟规定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现代服务业。建立省际毗邻区域内相关行政事项的共同管理机制;首部经国务院批准的跨行政区国土空间规划《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发布,鼓励在示范区古镇内开展各类文化传承展示活动。同时,《条例(草案)》明确,建设跨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示范区发展的重要条件。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同城化服务。打造体现江南水乡特色的文化标识地;根据上海市人大上述公告,

  江苏人大网刊发了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魏国强率调研组赴苏州市吴江区,2023年初,长三角人大协同立法已探索实践多年,塑造新江南水乡风貌,推进产业协同,沪苏浙两省一市人大瞄准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近日江苏、浙江也先后发布相关信息。共同为示范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这一次,创新推动示范区市场要素集聚和有效配置,目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内容丰富,制定统一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相关产业项目准入标准和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在公共服务方面,《条例(草案)》还拟支持示范区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动教师一体化高质量培养,开展跨省职业教育“中高贯通”培养模式;拟规定实行异地就医免备案和直接结算,组建跨区域医疗联合体,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异地结算,支持康养基地建设,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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